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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保护有空缺,农村饮水有困难 |
| 发布日期:2013-05-29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652 |
云南师范大学哲学与政法学院副教授禇俊英说,现行水源保护法律的调整对象主要是供城镇居民使用的饮用水源,制度设计也主要是针对城镇饮用水安全,农村饮用水源的保护在法规中被一笔带过,形成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真空。 禇俊英还指出,水质的标准体系也十分混乱。与我国农村饮用水源水质相关的标准有建设部颁布的《生活饮用水源水质标准》、卫生部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另外,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还就《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也于1999年和2002年两次被修订,并最终被修订为《地表水质量标准 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有要求,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标准上却仍然要求要适用原《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原《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这些标准“政出多门”,某些特定问题的规定也不完全一致,监管和执法部门难以操作,不利于农村饮用水源水质保护。 “本来水质监测是确保农村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的重要一环,但我国广大农村饮用水源普遍缺少水质监测的制度保障。”禇俊英说,2009年,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和卫生部制定的《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具体实施监测工作的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但如何负责却没有明确的下文。 “由于缺乏责任追究机制和信息公开机制,使得现有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制度对保护农村饮用水源没有太大意义。”禇俊英说。来源中国青年报 郑州绿环净水材料有限公司专业生产石英砂滤料、鹅卵石滤料、锰砂滤料、沸石滤料、活性炭、麦饭石滤料、净水滤料、净水药剂、净水填料等,如果有关于净水材料的问题,欢迎联系我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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